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豫1403民初4213号
原告:河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林州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河南莨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商丘市商源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莨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商丘市商源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河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依法对被告河南莨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商丘市商源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名下的财产发起网络查控,冻结银行存款1,060,000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中心支公司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河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了便于案件的审理和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河南莨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商丘市商源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060,000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日
书记员 杨淑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