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雄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清远市粤鑫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湖南雄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114民初16266号
申请人:清远市粤鑫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石角镇广州(清远)产业转移工业园广州路1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802MA4UJG8R09。
法定代表人:李春燕。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蕊,广东为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湖南雄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岳阳市汨罗市川山坪镇集镇(白马城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100MA4L28EN3L。
法定代表人:湛向锋。
申请人清远市粤鑫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湖南雄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清远市粤鑫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本院冻结、查封或扣押被申请人湖南雄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价值相当于1421541.5元的存款或等值的其他财产。担保人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南沙支公司出具保单保函并愿意承担相应的担保责任。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清远市粤鑫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的上述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湖南雄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1421541.5元的存款或查封、扣押等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刘俊武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四日
书记员  李佳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