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雄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湖南雄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0114民初5257号之一 原告:***,男,1972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营山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裕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南雄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岳阳市汨罗市川山坪镇集镇(***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100MA4L28EN3L。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天恒健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于2022年3月9日受理的原告***与被告湖南雄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原告***于2022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