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桂0103民初12961号
原告:无锡景江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天山路8-903。
法定代表人:吴一峰。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恒光,江苏文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建装饰海南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新埠岛西苑路星海湾商业街b2-2-1。
法定代理人:刘某。
原告无锡景江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建装饰海南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无锡景江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诉权的行使是当事人的权利。原告无锡景江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无锡景江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478元,因撤诉结案,减半收取2739元,由原告无锡景江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余款2739元由本院退回给原告。
审 判 长 韦伟杰
人民陪审员 蒋京红
人民陪审员 邱 静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罗梅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