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214财保461号
申请人:无锡景江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14770504301F,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天山路8-903。
法定代表人:吴一峰,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恒光,北京市盈科(无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素兰,北京市盈科(无锡)律师事务所实习人员。
被申请人:***,男,1969年7月10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
被申请人:***,男,1980年9月13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
申请人无锡景江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无锡景江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人民币7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并提供了相应的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无锡景江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诉前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人民币7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陆 凯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金 舟
书 记 员 蒋陈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