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壁市鹤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豫0602执425号
申请执行人:河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林州市桂园街道兴林路东段**。
法定代表人:郭建勇。
被执行人:河南五谷乐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英协路与福元路交叉口华悦时间广场****。
法定代表人:陈鹏。
本院在执行河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河南五谷乐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作为被执行人河南五谷农业科技有限公司被注销后既无财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受人,也没有能够依法追加变更执行主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四项和《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0)豫0602执425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戚秀丽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一日
书记员 江 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