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0526民初48号
原告:河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河南省安阳市林州市桂园街道兴林路东段3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581MA3XE6EX4Q。
法定代表人郭建勇,系公司总经理。
特别授权代理人马磊,北京市惠诚(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4101201510653542。
特别授权代理人侯利敏,北京市惠诚(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4101201911131737。
被告:贵州威宁荞源农业有限公司。
地址:威宁经济开发区五里岗产业园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526MA6H7JQ76B。
法定代表人:孙学武,执行董事。
原告河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贵州威宁荞源农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案自2021年1月5日立案受理后,原告河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11日尚未向本院缴纳诉讼费。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的规定,“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未预交或者申请减、免、缓未获得批准而仍不预交的,按撤诉处理。”原告自2018年1月5日登记立案,当日本院已向其送到了预交诉讼费用通知书,现原告无正当理由未缴纳案件受理费,也未申请缓交、免交诉讼费,应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河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杨超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管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