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0121财保842号
申请人:长沙力勤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雨花区高桥大市场火焰文体城一区四栋7号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116940160063。
法定代表人:王昌峰。
担保人: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沙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隆平路869号东科园14、15栋102、202、302、402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0068952134XY。
负责人:江霖。
被申请人:湖***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中部智谷工业园6-1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00066359091D。
法定代表人:唐承前。
被申请人:唐承前,男,1980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邵阳市邵东市。
被申请人:段斌华,女,1981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邵阳市邵东市。
申请人长沙力勤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于2022年9月13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保全被申请人湖***商贸有限公司、唐承前、段斌华银行存款78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担保人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沙中心支公司于2022年8月29日出具《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为申请人长沙力勤体育用品有限公司的上述保全申请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湖***商贸有限公司、唐承前、段斌华的银行存款78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
案件申请费4420元,已由申请人长沙力勤体育用品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李浩
二〇二二年九月十三日
书记员 杨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