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冠盛建设有限公司

3874南京中脉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南京冠盛建设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苏01民终387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南京中脉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景天路9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南京冠盛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玄武大道10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南京中脉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南京冠盛建设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2019)苏0111民初439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南京中脉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未按规定预交上诉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南京中脉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员龚达
二〇二〇年五月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