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冠盛建设有限公司

原告南京冠盛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京中脉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苏0111民初4394号
原告:南京冠盛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玄武大道108号。
法定代表人:刘春雨。
委托诉讼代理人:孟昭晖,江苏海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京中脉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景天路9号
法定代表人:薛勇。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崴,男,1989年10月28日出生,系公司员工,住江苏省涟水县。
原告南京冠盛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冠盛公司)与被告南京中脉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脉科技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冠盛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孟昭辉、被告中脉科技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崴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冠盛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款548616.13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损失40437.23元(以各分项合同欠款金额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计算,自各分项合同应付款日期起计算至实际付清款项之日止,暂计至2019年4月30日);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原告与被告自2017年7月份起签订了17份分项合同,约定由原告承包被告装饰装修分项工程。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照约定完成了工程量,各项工程均已竣工验收合格,并作出了工程审计,确定了各项工程的最终审计价。根据合同约定,被告应于审计计算后7个工作日内付至95%,质保期满7日内支付剩余5%质保金。现被告仍有13份合同欠款未付,故诉至法院。
被告中脉科技公司辩称,1、对欠款事实没有异议,对具体金额有异议,在合同零星项目1-8中,双方另签订过补充协议,将税率11%降到10%,且原告方也提供相应金额的发票。2、零星项目11、高展2、3、4、5五份合同,因税率调整,应将税率10%降为9%,且原告方还未提供相关发票,故应扣除降低的税费。3、在2017年9月,双方签订了一份高展001号协议,合同总价为786600元,后实际审定价为662407.47元,但在付款过程中被告实际支付了707940元,故多支付了45532.53元,该欠款应从付款中扣除。4、原告方主张按中国人民银行四倍利率主张逾期付款利息,没有合同和法律依据,应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
经审理查明,自2017年3月至2018年3月,原告与被告签订了多份中脉科技健康产业园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体如下:
零星项目协议1(关于中脉桥林园区办公楼及会议中心楼地面找平),协议采用固定总价合同,合同价格为63万元;2017年3月30日,施工单位即原告、监理单位、管理单位、建设单位即被告签订了工程竣工验收证明书,载明上述工程开工时间为2017年3月12日,竣工时间为2017年3月18日,验收意见:经过验收已符合设计图纸及合同要求,同意竣工验收,验收合格。审定价为630000元。由于国家税务政策调整,双方签订了补充协议,将发票税率从11%降为10%,工程款实际支付总额为629370元,被告已经支付工程款598500元,现原告已经就剩余工程款30870元的发票开具给被告。工程质保期已经届满。
零星项目协议2(关于中脉桥林园区仓库及厂房地面固化工程项目),协议采用固定总价合同,合同暂定价为128万元;截至2017年8月31日,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建设单位签订了工程竣工验收证明书,载明上述工程开工时间为2017年5月1日,竣工时间为2017年7月15日,验收意见:经过验收已符合设计图纸及合同要求,同意竣工验收,验收合格。审定价为1709142.16元。原告于2017年9月18日开具了增值税发票,金额为350000元,高芸于2017年9月19日签收。由于国家税务政策调整,双方签订了补充协议,将发票税率从11%降为10%,工程款实际支付总额为1708070.74元,被告已支付工程款1623685.05元,现原告已经就剩余工程款84385.69元的发票开具给被告。工程质保期已经届满。
零星项目协议3(关于中脉桥林园区各建筑单体散水坡补项施工),协议采用固定总价合同,合同暂定价为37万元;截至2017年9月25日,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建设单位签订了工程竣工验收证明书,载明上述工程开工时间为2017年6月30日,竣工时间为2017年8月25日,验收意见:经过验收已符合设计图纸及合同要求,同意竣工验收,验收合格。审定价为369673.2元。由于国家税务政策调整,双方签订了补充协议,将发票税率从11%降为10%,工程款实际支付总额为369306.47元,被告已经支付工程款351189.54元。现原告已经就剩余工程款18116.93元的发票开具给被告。工程质保期已经届满。
零星项目协议4(关于中脉桥林园区围墙出新施工),协议采用固定总价合同,合同固定价为179000元;截至2017年8月24日,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建设单位签订了工程竣工验收证明书,载明上述工程开工时间为2017年7月20日,竣工时间为2017年8月15日,验收意见:经过验收已符合设计图纸及合同要求,同意竣工验收,验收合格。审定价为179000元。由于国家税务政策调整,双方签订了补充协议,将发票税率从11%降为10%,工程款实际支付总额为178821元,被告已经支付170050元。现原告已经就剩余工程款8771元的发票开具给被告。工程质保期已经届满。
零星项目协议5(关于中脉桥林园区研发楼宿舍区装修及卫生间配套项目施工),协议采用固定总价合同,合同暂定价为512900元;截至2017年10月18日,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建设单位签订了工程竣工验收证明书,载明上述工程开工时间为2017年8月20日,竣工时间为2017年10月18日,验收意见:经过验收已符合设计图纸及合同要求,同意竣工验收,验收合格。审定价为512159.49元。由于国家税务政策调整,双方签订了补充协议,将发票税率从11%降为10%,工程款实际支付总额为511653.99元,被告已经支付486551.52元。现原告已经就剩余工程款25102.47元的发票开具给被告。工程质保期已经届满。
零星项目协议6(关于中脉桥林园区普通办公楼钢结构零星项目施工),协议采用固定总价合同,合同暂定价为124300元;截至2017年8月17日,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建设单位签订了工程竣工验收证明书,载明上述工程开工时间为2017年6月20日,竣工时间为2017年8月5日,验收意见:经过验收已符合设计图纸及合同要求,同意竣工验收,验收合格。审定价为134826.19元。由于国家税务政策调整,双方签订了补充协议,将发票税率从11%降为10%,工程款实际支付总额为134596.63元,被告已支付128084.88元,现原告已经就剩余工程款6511.75元的发票开具给被告。工程质保期已经届满。
零星项目协议7(关于中脉桥林园区交通标识零星工程项目),协议采用固定总价合同,合同暂定价为220000元;截至2017年12月29日,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建设单位签订了工程竣工验收证明书,载明上述工程开工时间为2017年6月20日,竣工时间为2017年12月26日,验收意见:经过验收已符合设计图纸及合同要求,同意竣工验收,验收合格。审定价为557111.86元。由于国家税务政策调整,双方签订了补充协议,将发票税率从11%降为10%,工程款实际支付总额为556554.74元,被告已支付了528727元,现原告已经就剩余工程款27827.74元的发票开具给被告。工程质保期已经届满。
零星项目协议8(关于中脉桥林园区门安装改造及零星项目施工),协议采用固定总价合同,合同暂定价为305200元;截至2017年10月18日,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建设单位签订了工程竣工验收证明书,载明上述工程开工时间为2017年8月20日,竣工时间为2017年10月18日,验收意见:经过验收已符合设计图纸及合同要求,同意竣工验收,验收合格。审定价为302796.27元。
由于国家税务政策调整,双方签订了补充协议,将发票税率从11%降为10%,工程款实际支付总额为302515.11元,被告已经支付287656.46元。现原告已经就剩余工程款14858.65元的发票开具给被告,工程质保期已经届满。
零星项目协议11(关于中脉桥林园区办公楼石材晶面处理及窗帘项目施工),协议采用固定总价合同,合同暂定价为578900元;截至2018年1月10日,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建设单位签订了工程竣工验收证明书,载明上述工程开工时间为2017年12月1日,竣工时间为2018年1月10日,验收意见:经过验收已符合设计图纸及合同要求,同意竣工验收,验收合格。审定价为605351.13元。被告已经支付了工程款521010元,双方对此无异议,且原告已经向被告开具了521010元增值税发票。被告仍欠原告工程款84341.13元,原告未开具欠付款项发票给被告,质保期已经届满。
高展装修协议2(关于中脉桥林园区高级办公楼一楼展示厅装修工程施工),协议采用固定总价合同,合同暂定价为2400000元;截至2018年1月10日,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建设单位签订了工程竣工验收证明书,载明上述工程开工时间为2017年9月20日,竣工时间为2018年1月10日,验收意见:经过验收已符合设计图纸及合同要求,同意竣工验收,验收合格。审定价为2400010元。被告已经支付了工程款2160000元,原告已经开具了等额增值税发票。工程质保期届满期限为2020年1月9日,应支付工程款95%,现被告拖欠工程款120009.5元(2400010×95%-2160000元)。2017年10月20日,原告开具了上述工程30%的增值税发票给被告,金额为720000元。该发票由陈慧莉于2017年10月24日签收。2018年1月3日,原告开具了两张增值税发票,金额为1000000元、200000元,高芸于2018年1月3日签收。2018年3月1日,原告再次开具了增值税发票,金额为240000元,当天由高芸签收。原告未开具已到期应付欠付款项120009.5元的发票给被告。
高展布展协议3(关于中脉桥林园区高级办公楼一楼展厅布展工程施工),协议采用固定总价合同,合同暂定价为550000元;截至2018年1月10日,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建设单位签订了工程竣工验收证明书,载明上述工程开工时间为2017年9月20日,竣工时间为2018年1月10日,验收意见:经过验收已符合设计图纸及合同要求,同意竣工验收,验收合格。审定价为550000.8元。被告已经支付了工程款495000元,原告已经开具了等额增值税发票。工程质保期届满期限为2020年1月9日,应支付工程款95%,现被告拖欠工程款27500.76元(550000.8元×95%-495000元)。2017年10月20日,原告开具了增值税发票165000元,系工程款30%,2018年1月3日,原告开具了增值税发票,金额为275000元,签收人高芸当天签收。2018年3月1日,原告开具了增值税发票一张,金额为55000元,签收人为高芸。原告未开具已到期应付欠付款项的发票给被告。
高展多媒体协议4(关于中脉桥林园区高级办公楼一楼展厅多媒体工程施工),协议采用固定总价合同,合同暂定价为1850000元;截至2018年1月10日,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建设单位签订了工程竣工验收证明书,载明上述工程开工时间为2017年9月20日,竣工时间为2018年1月10日,验收意见:经过验收已符合设计图纸及合同要求,同意竣工验收,验收合格。审定价为1848333.61元。被告已经支付了工程款1665000元,原告已经开具了等额增值税发票。工程质保期届满期限为2020年1月9日,应支付工程款95%,现被告拖欠工程款92500元(1848333.61元×95%-1665000元)。2017年10月20日,原告开具了200000元增值税发票,签收人陈慧莉,2017年10月24日;2018年1月3日,原告开具了增值税发票925000元,签收人高芸。2018年3月1日,原告开具了增值税发票185000元,签收人高芸。2018年1月3日,原告开具了增值税发票,金额为5000元。原告未开具已到期应付欠付款项的发票给被告。
高展多媒体协议5(关于中脉桥林园区高级办公楼一楼展厅移门改造工程施工),协议采用固定总价合同,合同固定价为40000元。截至2018年1月16日,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建设单位签订了工程竣工验收证明书,载明上述工程开工时间为2018年1月8日,竣工时间为2018年1月15日,验收意见:经过验收已符合设计图纸及合同要求,同意竣工验收,验收合格。双方均同意按照合同固定价进行结算。被告已经支付了工程款36000元,原告已经开具了等额增值税发票。工程质保期已届满,现被告拖欠工程款4000元。原告未开具已到期应付欠付款项的发票给被告。
以上合同约定了工程款支付进度:合同签订后,七日内支付工程预付款为合同总价的30%;合同清单内主要设备材料到现场验收合格后,七日内付款至合同总价的70%;工程全部完工,验收合格后,七日内付款至合同总价的90%。验收合格之日起半年后,并经结算审计审核后,七日内付款至合同总价的95%,质保期为一年,质保期满无质量问题后七天内支付合同的全部余款。
2019年3月26日,江苏中江成套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江咨询公司)接受中脉科技公司委托出具了编号为中江成套字JS(2015)-008-01审核报告,对案涉零星工程1-8价格进行了审定。
2018年11月30日,中江咨询公司接受中脉科技公司委托出具了编号为中江成套字JS(2015)-008-02审核报告,对案涉零星工程11、高展2、高展3的工程造价进行了审定。
高展装修协议1(关于中脉桥林园区高级办公楼一层公共部分及楼梯装修工程施工),协议采用固定总价合同,合同暂定价为786600元。审定价为662407.47元。2017年,被告向原告支付了629280元工程款,2017年10月20日,原告向被告开具了增值税发票,金额为629280元。2017年12月30日,被告向原告支付款项78660元,2018年1月15日,原告向被告开具了增值税发票,金额为78660元。因此,被告累计向原告支付该项工程款为707940元,原告向被告开具了全部发票。因此被告多支付款项45532.53元。
以上事实由原告提供的中脉桥林健康产业园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零星项目协议、工程竣工验收证明书、结算审核报告,被告提供的银行付款凭证、发票、工程核算表、高展01协议及庭审笔录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问题:(一)、被告欠付原告的工程款数额;(二)、原告是否履行先行开具增值税发票义务;被告超付工程款金额;(三)、关于被告逾期支付工程款利息的计算标准问题。
一、被告欠付原告的工程款数额。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签订中脉桥林健康产业园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案涉工程已经竣工验收,且被告已经委托中江咨询公司对工程款进行了审核,对工程价款进行了审定,现原告主张被告支付到期工程款项,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根据双方提供的证据证明,双方对零星项目协议1-8进行了另行结算,现被告仍欠原告案涉合同工程款544795.62元,由于被告在高展装修协议1中超付45532.53元(已支付完毕零星项目协议1欠付的30870元,已抵扣了零星项目协议2欠付的84385.69元中的14662.53元),故被告应付工程款总额为499263.09元。被告认为由于增值税税率降低,应当在未付工程款中扣除降低的税金。本院认为,虽然增值税税率已经调整,但双方在审定价格出具后未就零星项目协议11及高展装修协议2-5的工程价款重新签订补充协议,故对被告抗辩意见不予采信。
二、原告是否履行先行开具增值税发票义务。
根据合同约定,在相应的付款进度到期时,原告需先开具相应的增值税发票给被告,被告在收到发票后付款。因此,原告应当就零星项目协议11、高展装修协议2-5未付工程款合计为328351.39元,先行开具增值税发票给被告;被告在收到上述增值税发票后支付相应的款项。故对被告辩称,原告应先开具等额增值税发票的抗辩意见,本院予以采信。
三、关于被告逾期支付工程款利息的计算标准问题。
根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司法解释,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双方在合同中并未就欠付工程款利息作出约定,故被告认为应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逾期利息,符合法律规定,对该抗辩意见本院予以采信。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六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原告南京冠盛建设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向被告南京中脉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开具328351.39元增值专用发票;被告南京中脉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自收到发票后十日内支付工程款499263.09元及利息(以下款项均按中国人民同期贷款利率标准计算,其中以69723.16元基数,自2018年7月14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以18116.93元为基数,自2018年8月24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以8771元为基数,自2018年8月14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以25102.47元为基数,自2018年10月17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以6511.75元为基数,自2018年8月4日起至是实际付清之日止;以27827.74元为基数,自2018年12月26日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以14858.65元为基数,自2018年10月17日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以84314.13元为基数,自2019年1月9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以120005元为基数,自2018年12月28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以27500.76元为基数,自2018年12月28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以92500元为基数,自2018年12月28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以4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1月14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4845元,由被告南京中脉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向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9690元。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南京市汉口路支行,账号:43×××18。
审判员  张维超
二〇一九年十月三十日
书记员  蒋 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