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苏0111民初1797号
原告:南京冠盛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南京市玄武区玄武大道108号。
法定代表人:刘春雨,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孟昭晖,江苏海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京中脉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南京市浦口区景天路9号。
法定代表人:薛勇,执行董事。
原告南京冠盛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冠盛公司)与被告南京中脉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脉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冠盛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孟昭晖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中脉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冠盛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合同质保金295334.18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损失(以295334.18元为基数,自2020年1月10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清款项时止);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原、被告关于中脉桥林园项目签有《零星项目协议9》、《零星项目协议10》、《零星项目协议12》、《高展装修协议2》、《高展布展协议3》、《高展多媒体协议4》,约定由原告承建被告位于南京市浦口区××办公及会议中心装饰装修工程。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完成了合同义务,涉案工程分别于2017年11月20日、2018年1月10日竣工验收合格,现合同约定的质保期已届满,但被告尚未退还原告质保金,原告多次催要无果,故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
被告中脉公司未答辩。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冠盛公司与被告中脉公司就南京中脉桥林健康产业园办公及会议中心装饰装修工程分别签订《零星项目协议9》、《零星项目协议10》、《零星项目协议12》、《高展装修协议2》、《高展布展协议3》、《高展多媒体协议4》等多份合同。
《零星项目协议9》(合同编号:NO.零009)约定:施工范围为中脉桥林健康产业园高级办公楼二楼、三楼会议厅钢结构,合同价为固定总价697000元;工程质保期同主合同约定,质保期满无质量问题后七天内支付合同的全部余款。2017年12月29日,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建设单位共同签订工程竣工验收证明书,载明工程开工日期2017年10月18日,竣工日期2017年11月20日,验收意见:经过验收已符合设计图纸及合同要求,同意竣工验收合格。
《零星项目协议10》(合同编号:NO.零010)约定:施工范围为中脉桥林健康产业园区户外导视标识,合同价为固定总价130000元;工程质保期同主合同约定,质保期满无质量问题后七天内支付合同的全部余款。2017年11月15日,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建设单位共同签订工程竣工验收证明书,载明工程开工日期2017年9月15日,竣工日期2017年11月15日,验收意见:经过验收已符合设计图纸及合同要求,同意竣工验收合格。
《零星项目协议12》(合同编号:NO.零012)约定:施工范围为中脉桥林健康产业园办公楼及各厂房零星项目,合同价为暂定总价285300元;工程质保期为一年,质保期满无质量问题后七天内支付合同的全部余款。2017年11月15日,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建设单位共同签订工程竣工验收证明书,载明工程开工日期2017年11月1日,竣工日期2018年12月20日,验收意见:经过验收已符合设计图纸及合同要求,同意竣工验收合格。2019年3月26日,江苏中江成套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出具中江成套字JS(2015)-008-01关于对南京中脉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南京中脉桥林健康产业园零星工程项目结算的审核报告,审核结果中该工程的审定价为281350.11元。
《高展装修协议2》(合同编号:NO.高展002)约定:施工范围为中脉桥林健康产业园高级办公楼一楼展厅装修、布展、多媒体EPC工程相关设计、采购、施工,本展厅装修合同固定总价2400000元;工程质保期同主合同约定,质保期满无质量问题后七天内支付合同的全部余款。2018年1月10日,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建设单位共同签订工程竣工验收证明书,载明工程开工日期2017年9月20日,竣工日期2018年1月10日,验收意见:经过验收已符合设计图纸及合同要求,同意竣工验收合格。
《高展装修协议3》(合同编号:NO.高展003)约定:施工范围为中脉桥林健康产业园高级办公楼一楼展厅装修、布展、多媒体EPC工程相关设计、采购、施工,本展厅布展合同固定总价550000元;工程质保期同主合同约定,质保期满无质量问题后七天内支付合同的全部余款。2018年1月10日,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建设单位共同签订工程竣工验收证明书,载明工程开工日期2017年9月20日,竣工日期2018年1月10日,验收意见:经过验收已符合设计图纸及合同要求,同意竣工验收合格。
《高展装修协议4》(合同编号:NO.高展004)约定:施工范围为中脉桥林健康产业园高级办公楼一楼展厅装修、布展、多媒体EPC工程相关设计、采购、施工,本展厅多媒体合同固定总价1850000元;工程质保期同主合同约定,质保期满无质量问题后七天内支付合同的全部余款。2018年1月10日,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建设单位共同签订工程竣工验收证明书,载明工程开工日期2017年9月20日,竣工日期2018年1月10日,验收意见:经过验收已符合设计图纸及合同要求,同意竣工验收合格。2018年12月20日,江苏中江成套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出具中江成套字JS(2018)-008-05关于对南京中脉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南京中脉桥林健康产业园高级办公楼一楼展厅多媒体项目结算的审核报告,审核结果中该工程的审定价为1848333.61元。
庭审中原告提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证明除《零星项目协议12》约定质保期为一年外,其余工程的质保期均为24个月(自验收合格之日起算)。另,原告陈述:上述工程的质保金均为工程总价的5%,其中《零星项目协议9》项下工程的质保期于2019年11月19日届满,该工程总价为697000元,质保金为34850元;《零星项目协议10》项下工程的质保期于2019年11月14日届满,该工程总价为130000元,质保金为6500元;《零星项目协议12》项下工程的质保期于2018年12月19日届满,该工程总价为281350.44元,质保金为14067.52元;《高展装修协议2》项下工程的质保期于2020年1月9日到期,该工程总价为2400000元,质保金为120000元;《高展布展协议3》项下工程的质保期于2020年1月8日到期,该工程总价为550000元,质保金为27500元;《高展多媒体协议4》项下工程的质保期于2020年1月9日到期,该工程总价为1848333.61元,质保金为92416.68元。上述工程质保金合计295334.18元。为了方便计算,原告主张自最后一份合同质保期届满次日即2020年1月10起计算逾期付款计息。
上述事实,有原告当庭陈述、《零星项目协议9》、《零星项目协议10》、《零星项目协议12》、《高展装修协议2》、《高展布展协议3》、《高展多媒体协议4》、工程竣工验收证明书、江苏中江成套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出具的项目结算审核报告等证据在卷证明。
本院认为,原告冠盛公司与被告中脉公司签订的《零星项目协议9》、《零星项目协议10》、《零星项目协议12》、《高展装修协议2》、《高展布展协议3》、《高展多媒体协议4》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当事人均应按约履行各自的义务。上述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完成了合同义务,现涉案工程已骏工验收合格,质保期亦已届满,原告主张被告支付质保金295334.18元,符合合同约定及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关于逾期付款的利息损失,庭审中原告为方便计算主张自最后一份合同质保期届满次日即2020年1月10起计算逾期付款计息。本院认为,根据双方合同约定,被告应于质保期满无质量问题后七天内支付合同的全部余款,因此逾期付款的利息损失按原告主张应当自最后一份合同质保期届满后第八日即2020年1月17日起计算。
被告南京中脉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对原告提供的证据未予反驳,亦未提交反证,应视为举证不能,依法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南京中脉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给付原告南京冠盛建设有限公司《零星项目协议9》、《零星项目协议10》、《零星项目协议12》、《高展装修协议2》、《高展布展协议3》、《高展多媒体协议4》等合同项下质保金295334.18元及逾期付款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以295334.18元为基数,自2020年1月17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被告实际付清上述款项时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730元,减半收取2865元,由被告南京中脉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5730元。
审判员 王宠俊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许莉莉
书记员 谭 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