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江县湘岳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邓路简与***、平江县湘岳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宜章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湘1022民初114号
原告:邓路简,男。
被告:***,男。
被告:平江县湘岳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艾约平。
原告邓路简与被告***、平江县湘岳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原告邓路简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平江县湘岳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邓路简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平江县湘岳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原告邓路简劳动报酬5000元;二、被告***、平江县湘岳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原告误工费、车旅费共计600元;三、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7年11月4日,被告***召集原告在融合国际酒店装修,为他做工。工程于2018年6月30日完工,整个工程已验收合格。除中途预支工资外,被告尚欠保质金5000元。原告多次催讨无果,遂诉诸法院。
被告***、平江县湘岳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未作答辩。
经审理查明,2017年12月16日,被告平江县湘岳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出具授权委托书,委托被告***前往宜章融合国际大酒店进场施工。被告***雇请原告邓路简等人在融合国际酒店装修,原告邓路简负责融合国际大酒店木工,该项工程于2018年8月30日竣工验收后已交付使用。经结算,尚欠原告邓路简劳动报酬5000元。被告***于2019年1月28日向原告邓路简出具了扣留质保金的字条。质保金字条载明:“融合国际酒店一至三楼木工质保金伍仟元(5000元),***”。案涉工程交付使用至今,原告邓路简均未收到因工程质量存在问题的通知。
上述事实,有《宜章融合国际大酒店装修施工授权委托书》、质保金收取的字据及当事人陈述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原告邓路简受被告***的雇请在宜章融合国际大酒店装修工程中从事木工。原告邓路简按照被告***的安排完成工作任务后,被告***应当及时按约定支付相应的劳动报酬。被告平江县湘岳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借用资质,委托被告***为宜章融合国际大酒店装修施工,应对被告***欠付劳动报酬承担连带责任。原告邓路简诉请被告***支付劳动报酬5000元的诉讼请求,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原告邓路简诉请误工费、车旅费600元,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被告***、平江县湘岳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其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不影响本院依据查明的事实依法作出裁判。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邓路简支付劳动报酬5000元;
二、被告平江县湘岳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三、驳回原告邓路简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由被告***、平江县湘岳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薛革平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曹启婷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八十四条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
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二条法庭辩论终结,应当依法作出判决。判决前能够调解的,还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
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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