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江县湘岳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平江县湘岳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喻长生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平江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湘0626执1635号
申请执行人:平江县湘岳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平江县开发区新车站**铺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626553038850Q。
法定代表人:艾约平,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喻长生,男,汉族,1954年10月3日出生,住湖南省平江县。
被执行人:刘秀梅,女,汉族,1964年9月3日出生,住湖南省平江县。
平江县湘岳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喻长生、刘秀梅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31日作出的(2018)湘0626民初178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喻长生、刘秀梅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平江县湘岳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8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喻长生、刘秀梅履行义务,本院依法立案执行。
2018年8月12日,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平江县湘岳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送达了受理通知书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2018年8月15日向被执行人喻长生、刘秀梅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于2019年8月14日、2019年12月23日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及理财产品、机动车登记、证券及收益类保险、工商登记及不动产登记等进行查询;2019年3月27日在平江县不动产登记中心对被执行人的房产登记情况进行查询;2019年8月21日在岳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对被执行人的住房公积金进行调查;2019年10月16日在被执行人户籍所在地对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和线索进行调查。
通过上述措施,发现被执行人财产情况如下:被执行人喻长生、刘秀梅与他人共有的位于湖南省××加义镇加义社区居委会的房产[权证号:平房权证加字××号],该处房产均已抵押且被本院另案依法查封并在处置过程中。
对于发现的上述财产,本院采取如下措施:位于湖南省××加义镇加义社区居委会的房产[权证号:平房权证加字××号],本院在执行(2018)湘0626执245号案时,对该房产一、二层于2019年4月11日至2019年7月2日对该处房产在京东网络平台依法进行司法拍卖、变卖,但无人竞价流拍;本院在执行(2019)湘0626执289号案时,于2019年12月4日至2020年1月4日对该房产一至六层在京东网络平台依法进行司法拍卖;除查明的上述相关线索,本院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采取执行措施的其他财产线索和下落。2019年12月20日对被执行人喻长生、刘秀梅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19年12月20日对申请执行人进行约谈时一并告知,并告知上述财产处置完毕时通知申请执行人参与分配或以物抵债,其对本院调查的被执行人财产情况和措施无异议,亦表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同意本院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本案截止2019年12月23日,本案应当执行的标的金额包括装修款300000元、利息65318.75元、受理费5800元,合计371118.75元,已执行到位0元,尚有371118.75元债权未执行到位。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采取执行措施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和下落,同意本院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高翔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田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