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简阳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川0180执64号
申请执行人:四川骏峰建筑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简阳市石桥镇龙颈路**号(康阙福邸)**幢**单元**层**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2081MA62K0AC02。
法定代表人:胡昌友,董事长。
被执行人:四川锐捷建设工程,住所地四川省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若尔盖县达扎寺镇商业街镇商业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7MA61W3N08J。
法定代表人:钟斌,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四川骏峰建筑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四川锐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于案外自行协商解决,申请执行人四川骏峰建筑工程机械有限公司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8)川0180执64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赖玉文
审判员 朱世忠
审判员 陈仁君
二〇一八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王玉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