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锐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泽某某与四川锐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某某尓基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阿坝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3231民初295号

原告:泽***,男,1983年3月5日出生,藏族,住四川省阿坝县。

被告:四川锐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若尔盖县达扎寺镇商业街。

法定代表人:钟斌,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尓基,男,1983年6月2日出生,藏族,住四川省黑水县。

原告泽***与被告四川锐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尓基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2日立案。原告泽***于2020年12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泽***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泽***撤诉。

案件受理费5元(已由原告预交),由原告泽***负担。

审判员  易西姐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王智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