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兴发规划建筑设计有限公司

四川省兴发规划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与邛崃市城市管理局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邛崃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川0183民初819号
原告:四川省兴发规划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星辉中路一号一幢三楼A号。
法定代表人:李诚,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敖岗,四川仁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敏,四川仁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邛崃市城市管理局,住所地:四川省邛崃市临邛镇南街36号。
法定代表人:何月刚,局长。
原告四川省兴发规划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发公司)与被告邛崃市城市管理局(以下简称邛崃市城管局)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1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9年4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兴发公司的诉讼代理人赵敏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邛崃市城管局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兴发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令邛崃市城管局向兴发公司支付已完成设计工作费用损失129000元及利息,利息按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从2016年3月21日起至付清为止;二、判令邛崃市城管局赔偿其他损失50000元。事实与理由:2016年3月8日,兴发公司参加四川日报投标比选网由邛崃市城管局公开发布的“天台山景区景点出入口景观提升工程”项目比选,并按比选公告的要求下载了比选申请函样本、《建设工程设计合同》样本等比选文件,缴纳了比选保证金。2016年3月14日,邛崃市城管局向兴发公司发出《中选通知书》,告知兴发公司已被确定为中选人,中选价为430000元,工期20日历天。中选后,兴发公司即按《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及邛崃市城管局的要求到项目现场进行了踏勘,开展设计工作,并制作了设计方案,向邛崃市城管局提供了专业图纸、设计估算。兴发公司于2016年3月18日、3月21日两次参加了方案汇报会。2016年3月21日的会后,邛崃市城管局称因项目与其他项目内容重复,要求兴发公司暂缓后续设计工作,之后又终止项目,明确拒绝签订书面合同。邛崃市城管局应当赔偿兴发公司实际发生的损失和合理信赖利益损失。根据《工程勘察设计收费标准》(2002年修订本)中建筑市政工程各阶段工作量比例园林绿化工程(Ⅰ、Ⅱ、Ⅲ级)方案设计阶段比例为30%,兴发公司已提交了设计方案,故应当按照工程发包价430000元的30%作为设计费用。
邛崃市城管局未作答辩。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
2016年3月3日,邛崃市城管局在四川日报招标比选网站发布“天台山景区景点出入口景观提升工程设计”比选公告。2016年3月8日,兴发公司向邛崃市城管局递交了比选申请书。2016年3月14日,邛崃市城管局向兴发公司发送了《中选通知书》,确定兴发公司为中选人,中选价为430000元,工期20日历天。比选公告载明:项目名称为天台山景点出入口景观提升工程;设计周期为20日历天;工程规模(和标准)为1、景点节点打造:天台山景区祖师桥、和尚衙门、小九寨、十八里香草沟;2、出入口环境整治及节点打造:天台山景区景点出入口。设计为本项目范围内的初步设计(含初步设计概算)、施工图设计及后期施工阶段的相关服务工作。2016年3月18日和21日,兴发公司就案涉项目设计方案向邛崃市城管局进行了两次汇报,并向邛崃市城管局提交了设计方案。此后,邛崃市城管局拒绝和兴发公司签订书面合同。2016年8月30日,兴发公司向邛崃市城管局发出律师函催收设计费用。2017年8月1日,兴发公司以邛崃市城管局为被告向本院提起诉讼。兴发公司以双方的《建设工程设计合同》成立并生效为由,要求:一、判令解除兴发公司与邛崃市城管局于2016年3月14日成立的《建设工程设计合同》;二、判令邛崃市城管局向兴发公司支付已完成设计工作的费用129000元;三、判令邛崃市城管局支付违约金128484元并赔偿损失100000元。本院于2018年9月4日作出(2017)川0183民初2026号民事判决,驳回了兴发公司的诉讼请求。兴发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2月26日作出(2018)川01民终17971号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条第二款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第三十二条规定:“当事人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邛崃市城管局向兴发公司发送的《中选通知书》载明:“请你方在接到本通知书后的30日内到邛崃市城管局与我方签订承包合同”。故邛崃市城管局向兴发公司发出《中选通知书》后,双方成立预约合同关系,正式的建设工程设计合同需签订书面合同后方能成立。邛崃市城管局作为招标人,在向兴发公司发出《中选通知书》后,无正当理由拒绝依法签订书面合同,应当承担预约合同违约赔偿责任。兴发公司在收到《中选通知书》后进行了现场踏勘,开展了部分的设计工作,并参加了两次方案汇报会,鉴于相关工作内容难以具体量化,本院根据本案的实际情况对兴发公司的损失总额酌情认定为60000元。对兴发公司主张损失过高部分及相应资金利息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条第二款、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二条第三款、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邛崃市城市管理局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五日内赔偿原告四川省兴发规划建筑设计有限公司损失60000元;
二、驳回原告四川省兴发规划建筑设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880元,减半收取计1940元,由原告四川省兴发规划建筑设计有限公司负担1280元,由被告邛崃市城市管理局司负担66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万尚康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江 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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