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兴发规划建筑设计有限公司

四川省兴发规划建筑设计有限公司、巴中东方源丰发展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19民终19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四川省兴发规划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区金科南路38号IP科技中心二期4幢101、104号。
法定代表人:李诚,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富强,男,1977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兴发规划建筑设计有限公司员工,住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定明,四川联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巴中东方源丰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巴州大道南段江南尚城2#商业楼(7号楼三楼)。
法定代表人:肖传发,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文涛,男,1986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巴中东方源丰发展有限公司员工,住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绍金,四川律生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巴中市巴州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住所地巴中市巴州区南泉寺街64号。
法定代表人:程仕文,该局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勇,男,1975年8月18日出生,汉族,巴中市巴州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总会计师,住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军,四川雅逸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四川省兴发规划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发设计公司)因与上诉人巴中东方源丰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源丰发展公司)、原审第三人巴中市巴州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区国资局)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2020)川1902民初358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21年2月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2020)川1902民初3583号民事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2020)川1902民初3583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四川省兴发规划建筑设计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6200元、巴中东方源丰发展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2537元,本院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肖强
审 判 员 黎明
审 判 员 朱芹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毛粒
书 记 员 向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