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19民终19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四川省兴发规划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区金科南路38号IP科技中心二期4幢101、104号。
法定代表人:李诚,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富强,男,1977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兴发规划建筑设计有限公司员工,住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定明,四川联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巴中东方源丰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巴州大道南段江南尚城2#商业楼(7号楼三楼)。
法定代表人:肖传发,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文涛,男,1986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巴中东方源丰发展有限公司员工,住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绍金,四川律生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巴中市巴州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住所地巴中市巴州区南泉寺街64号。
法定代表人:程仕文,该局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勇,男,1975年8月18日出生,汉族,巴中市巴州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总会计师,住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军,四川雅逸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四川省兴发规划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发设计公司)因与上诉人巴中东方源丰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源丰发展公司)、原审第三人巴中市巴州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区国资局)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2020)川1902民初358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21年2月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2020)川1902民初3583号民事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2020)川1902民初3583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四川省兴发规划建筑设计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6200元、巴中东方源丰发展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2537元,本院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肖强
审 判 员 黎明
审 判 员 朱芹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毛粒
书 记 员 向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