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宏临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浙江宏临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台州市泰和阳光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破产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1004破申6号
申请人:浙江宏临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海市江南街道靖江南路109号。
法定代表人:吴波。
被申请人:台州市泰和阳光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台州市路桥区泰隆街358号。
法定代表人:张绍飞。
2020年5月12日,申请人浙江宏临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以债务人资产不足清偿债务和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为由以执行程序转破产程序方式,申请对台州市泰和阳光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进行破产清算。本院于2020年5月19日向被申请人发出通知,但无法送达。
本院查明,被申请人系在台州市路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登记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享有合法债权,业经本院生效法律文书确定。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申请人无财产可供清偿债务。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三条规定,“破产案件由债务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申请人台州市泰和阳光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系在台州市路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登记成立的企业法人,故本院对被申请人破产清算具有管辖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规定清理债务”,现被申请人在执行程序中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亦无财产,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条、第七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受理申请人浙江宏临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对被申请人台州市泰和阳光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 判 长 林日乾
审 判 员 张凯水
审 判 员 朱 丹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九日
代书记员 林 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