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华洋建工有限公司

东营市鑫磊公路配套设施有限公司与山东华洋建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鲁0502民初371号
原告:东营市鑫磊公路配套设施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营市东营区北二路36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02761885333H。
法定代表人:*长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婧,山东鲁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鲁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华洋建工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营市东营区胜利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027720794848。
原告东营市鑫磊公路配套设施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华洋建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5日立案。原告东营市鑫磊公路配套设施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东营市鑫磊公路配套设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程全刚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