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华洋建工有限公司

山东华洋建工有限公司与东营市慧达石油机械有限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鲁05民特8号
申请人:山东华洋建工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营市胜利工业园。组织机构代码:77207948-4。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山东城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先国。
被申请人:东营市慧达石油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营市东营区商河路路北72号。组织机构代码:76366564-1。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山东景顼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山东华洋建工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东营市慧达石油机械有限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案,向本院提出撤销申请。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在审理过程中,申请人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人申请撤回撤销仲裁裁决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人山东华洋建工有限公司撤回申请。
申请费400元,由申请人山东华洋建工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敏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