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华洋建工有限公司

东营中联混凝土有限公司、山东华洋建工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鲁0591执117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东营中联混凝土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山东华洋建工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经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8)鲁0591民初1645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山东华洋建工有限公司的存款2000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需要续行冻结的,申请执行人应当在查封的期限届满7日前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的书面申请;被执行人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