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华洋建工有限公司

山东华洋建工有限公司与胜利油田高原石油装备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鲁0591民初2003号
原告:山东华洋建工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营区胜利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027720794848。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康桥(东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康桥(东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胜利油田高原石油装备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府前大街8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001647355726。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德和衡(哈尔滨)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65年1月4日生,系该公司员工,汉族,住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
原告山东华洋建工有限公司诉被告胜利油田高原石油装备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8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系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华洋建工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914元,减半收取计4957元,由原告山东华洋建工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