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德隆博德尔环保装备发展有限公司

北京鑫昊远物资有限公司、山东德隆博德尔环保装备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鲁1402民初2244号
申请人:北京鑫昊远物资有限公司,北京市昌平区马池口镇北庄户村临46号1466号。
法定代表人:韩剑英,董事长。
被申请人:山东德****环保装备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湖滨北路369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北京鑫昊远物资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13日向本院申请解除财产保全措施,请求解除对被申请人山东德****环保装备发展有限公司的查封保全措施。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为了案件的顺利审理与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山东德****环保装备发展有限公司的保全措施。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