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德隆博德尔环保装备发展有限公司

山东德隆博德尔环保装备发展有限公司、环创(厦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鲁1402民初4498号
申请人:山东德隆博德尔环保装备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德州市德城区湖滨北路**。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职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诚功(黄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环创(厦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住所厦门火炬高新区软件园创新大厦**3F-A068/div>
法定代表人:***。
山东德隆博德尔环保装备发展有限公司与环创(厦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山东德隆博德尔环保装备发展有限公司于2019年10月2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环创(厦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670万元。申请人山东德隆博德尔环保装备发展有限公司以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山东德隆博德尔环保装备发展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环创(厦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670万元。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山东德隆博德尔环保装备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闫晓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