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德隆博德尔环保装备发展有限公司

德州鑫鑫起重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山东德隆博德尔环保装备发展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402诉前调5321号
申请人:德州鑫鑫起重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经济开发区新河东路锦华物流院内31、32号。
法定代表人:苏志明,经理。
被申请人:山东德隆博德尔环保装备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湖滨北路369号。
法定代表人:李博,董事长。
德州鑫鑫起重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与山东德隆博德尔环保装备发展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德州鑫鑫起重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于2022年9月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山东德隆博德尔环保装备发展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863,224元。申请人德州鑫鑫起重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以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德州鑫鑫起重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的诉讼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一百零五条、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山东德隆博德尔环保装备发展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863,224元。
案件申请费4836元,由德州鑫鑫起重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康子晗
二〇二二年九月九日
书记员  杨瑞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