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鞍山格林环境工程有限公司

芜湖华景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与马鞍山格林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当涂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0521民初2344号

原告:芜湖华景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住所地芜湖市芜湖县安徽新芜经济开发区芜湖天地商业中心2幢104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21MA2U5HPW2C。

法定代表人:张璐,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长志,安徽春蓝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文英,安徽春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马鞍山格林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马鞍山市当涂县当涂经济开发区新桥经二路(三立建筑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5003958366025。

法定代表人:胡炎。

原告芜湖华景园林绿化有限公司诉被告马鞍山格林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6日立案受理后,原告芜湖华景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20日以双方自行达成调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芜湖华景园林绿化有限公司要求撤回起诉,系当事人对其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于法不悖,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芜湖华景园林绿化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960元由原告芜湖华景园林绿化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蒋萍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日

书记员  吴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