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0591执1666号
申请执行人:东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城支行,住所地东营区府前大街55号金融港D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02MA3CDEU897。
法定代表人:孙华,行长。
被执行人:***,
被执行人:王山西,
被执行人:孙保永,
被执行人:李振光,
被执行人:***,
被执行人:东营市中益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东营市东营区沂河路南、曹州路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00687212121L。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东营市力泰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营市广饶县广北农场文化路南侧3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005652164745。
法定代表人:王山西,总经理。
被执行人:东营永盛绿化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东营市广饶县丁庄镇政府驻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23797320481F。
法定代表人:孙保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东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城支行与被执行人东营市中益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东营市力泰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东营永盛绿化有限责任公司、***、李振光、孙保永、王山西、***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21)鲁0591民初219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借款本金9989000元及自2018年12月21日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欠息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实际履行。
2021年10月20日本院通过邮寄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2021年10月18日、2021年11月20日、2022年1月30日本院通过全国法院执行网络查控平台,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证券、互联网银行、保险、车辆等情况进行了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有部分银行存款,本院分别扣划被执行人东营市力泰新型建材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092元、孙保永存款5986元、***存款2021元,转入案件执行费10099元。被执行人李振光名下有车牌号为鲁EG××**汽车一辆,被执行人孙保永名下有车牌号为鲁E8××**汽车、鲁E1××**汽车两辆,本院均予以查封车辆登记手续,但上述车辆均未实际控制,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2021年10月20日本院通过东营市不动产登记中心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分中心对被执行人名下不动产信息进行查询,被执行人孙保永名下有位于广饶县三柳村宅基地一处,被执行人李振光名下有位于广饶县三岔村宅基地一处,其它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不动产登记信息。本院到被执行人住所地进行调查,未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现已将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不能提供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不申请悬赏执行,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已扣划,被执行人名下农村宅基地无法处分,目前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它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提供不出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李贯英
审 判 员 李志强
审 判 员 吴胜林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刘文艺
书 记 员 王媛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