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0523执1055号
申请执行人:山东广饶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饶县乐安大街56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001649689820。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东营永盛绿化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政府驻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23797320481F。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东营市广达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东营市广北农场驻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00742408267X。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男,1970年02月06日出生,汉族,现住。
被执行人:***,男,1963年09月13日出生,汉族,现住。
被执行人:***,女,1962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现住。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山东广饶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东营永盛绿化有限责任公司、东营市广达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于2021年6月8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鲁0523执1055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燕 斌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常辉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