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顺海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原告抚顺海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抚顺太平洋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抚顺市望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辽0404民初1296号
原告抚顺海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抚顺市抚顺县汤图乡汤图村。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系辽宁正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抚顺太平洋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抚顺市经济开发区顺富路宾馆3#楼。
委托代理人***,系辽宁铭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抚顺海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抚顺太平洋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抚顺海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16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审判长陈平
人民陪审员*妍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