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鲁0503民初1278号
原告:东营港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住所地东营市东营港驻地。。
法定代表人:***,主任。
被告:东营市河口区市政工程公司,住所地东营市河口区。
法定代表人:***,经理。
原告东营港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与被告东营市河口区市政工程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0日立案,原告东营港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于2020年6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东营港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东营港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东营港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六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