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勤通信技术有限公司

***与和勤通信技术有限公司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涪陵分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115民初980号
原告:***,男,1972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铜梁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陈提斯,重庆天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涪陵分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涪陵区桥南大道8号电信枢纽楼第12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23203328560。
法定代表人:向辉。
被告:重庆能勇防腐保温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双龙湖街道福畅路28号融创·渝北中央公园6幢6-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96965781412。
法定代表人:王**。
被告:和勤通信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安文路29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727704541585U。
法定代表人:周开文。
原告***与被告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涪陵分公司、重庆能勇防腐保温工程有限公司、和勤通信技术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1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3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系其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行使处分权,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4655.48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向伟
二〇二一年三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王竞
书 记 员 祝芮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