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115民初980号
原告:***,男,1972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铜梁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陈提斯,重庆天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涪陵分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涪陵区桥南大道8号电信枢纽楼第12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23203328560。
法定代表人:向辉。
被告:重庆能勇防腐保温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双龙湖街道福畅路28号融创·渝北中央公园6幢6-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96965781412。
法定代表人:王**。
被告:和勤通信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安文路29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727704541585U。
法定代表人:周开文。
原告***与被告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涪陵分公司、重庆能勇防腐保温工程有限公司、和勤通信技术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1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3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系其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行使处分权,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4655.48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向伟
二〇二一年三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王竞
书 记 员 祝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