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浙0702民初2413号
原告:***,女,1974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新蔡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宏永,浙江婺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0年7月1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
被告:和勤通信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安文路298号。
法定代表人:周开文。
委托诉讼代理人:涂小勤、陈煦,浙江金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金华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双溪西路589号综合楼。
负责人:王荣长。
原告***与***、和勤通信技术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金华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23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4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960元,由原告***负担(已预交)。
审判员 冯运才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六日
书记员 朱 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