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陕0104民初636号
原告:和勤通信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金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金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西安中兴精诚通讯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D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9年5月15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员工,住陕西省三原县。
被告:深圳市中兴通讯技术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和勤通信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西安中兴精诚通讯有限公司、深圳市中兴通讯技术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11日立案受理。本案审理期间,原告和勤通信技术有限公司于2023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和勤通信技术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和勤通信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6766元,本院减半收取计8383元,由原告和勤通信技术有限公司承担(原告已预交)。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九日
书记员 张 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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