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全能节能环保锅炉有限公司

北京中电华强焊接工程技术有限公司、青岛全能节能环保锅炉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鲁02执640号

申请执行人:北京中电华强焊接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瀛海镇经二路6号。

法定代表人:唐伟,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青岛全能节能环保锅炉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隐珠山路1000号。

法定代表人:张青。

申请执行人北京中电华强焊接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青岛全能节能环保锅炉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青岛仲裁委员会作出的青仲裁字(2018)第680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6月15日立案执行。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从被执行人银行账户中扣划相应案款及执行费,扣缴执行费后,将案款37014.4元发放给申请执行人,至此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青岛仲裁委员会作出的青仲裁字(2018)第680号裁决书执行完毕。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于江涛

审判员  杨宗华

审判员  徐 晓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五日

书记员  高 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