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211民初637号
原告:青岛全能节能环保锅炉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黄岛区。
法定代表人:宋成波,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庞旭,山东新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烟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
法定代表人:唐波,董事长。
原告青岛全能节能环保锅炉有限公司与被告烟建集团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7日立案。原告青岛全能节能环保锅炉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青岛全能节能环保锅炉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青岛全能节能环保锅炉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106元,减半收取计1553元,由青岛全能节能环保锅炉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庄照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李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