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0306民初3412号之二
原告:淄博王村纸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周村区。
法定代表人:王跃,董事长。
被告:山东中科洁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周村区。
法定代表人:张波,经理。
第三人:青岛全能节能环保锅炉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黄岛区。
法定代表人:宋成波,董事长。
原告淄博王村纸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中科洁能科技有限公司、第三人青岛全能节能环保锅炉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13日立案。原告淄博王村纸业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淄博王村纸业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淄博王村纸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1161.00元,减半收取计10580.50元,申请诉讼保全费5000.00元,两项共计15580.50元,由淄博王村纸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马永建
人民陪审员 王焕仲
人民陪审员 王义宝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张 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