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全能节能环保锅炉有限公司

淄博王村纸业有限公司与山东中科洁能科技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0306民初3412号之二

原告:淄博王村纸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周村区。

法定代表人:王跃,董事长。

被告:山东中科洁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周村区。

法定代表人:张波,经理。

第三人:青岛全能节能环保锅炉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黄岛区。

法定代表人:宋成波,董事长。

原告淄博王村纸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中科洁能科技有限公司、第三人青岛全能节能环保锅炉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13日立案。原告淄博王村纸业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淄博王村纸业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淄博王村纸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1161.00元,减半收取计10580.50元,申请诉讼保全费5000.00元,两项共计15580.50元,由淄博王村纸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马永建

人民陪审员  王焕仲

人民陪审员  王义宝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张 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