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全能节能环保锅炉有限公司

青岛全能节能环保锅炉有限公司与沈阳市第二热力供暖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辽0103民初4811号
本院于2021年5月12日对原告青岛全能节能环保锅炉有限公司与被告沈阳市第二热力供暖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的(2021)辽0103民初4811号民事判决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2021)辽0103民初4811号判决书中“案件受理费16683元、保全费1350元(原告均已预交),由被告沈阳市第二热力供暖公司负担。”补正为“案件受理费16683元、保全费5000元(原告均已预交),由被告沈阳市第二热力供暖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吕文辉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王 萍
书 记 员 潘 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