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全能节能环保锅炉有限公司

青岛全能节能环保锅炉有限公司、沈阳市某供暖公司与公司、证券、保险、票据有关案件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辽0103执保148号
申请人:青岛全能节能环保锅炉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沈阳市某供暖公司
申请人青岛全能节能环保锅炉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沈阳市某供暖公司纠纷一案。要求对被申请人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作出的(2021)辽0103民初4811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沈阳市某供暖公司财产的查封。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  高凌志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日
书记员  尚思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