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蓝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122民初3532号之二
原告:陕西***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蓝田县住所地:蓝田县工业园区二期规划一路南段。
法定代表人:杨浩,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荟德、李声国,贵州京贵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陕西中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锦业路1号都市之门C座16层1612室。
法定代表人:赵胜奇。
被告:陕西中材晟辉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渭南市合阳县南住所地:陕西省渭南市合阳县城关街道办事处南知堡村南。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汉族,住陕西省合阳县***,男,汉族,1962年11月9日出生,住陕西省合阳县和家庄镇西二村一组11号。
被告:**,男,汉族,住陕西省合阳县**,男,汉族,1985年11月23日出生,住陕西省合阳县和家庄镇西二村一组。
原告陕西***新材料有限公司诉被告陕西中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陕西中材晟辉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17日立案。原告陕西***新材料有限公司于2022年1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陕西***新材料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陕西***新材料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陕西中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陕西中材晟辉实业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6644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8322元。
审判员 李国武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刘 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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