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合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陕0524民初191号
原告:党培强,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XXXXXXX********,汉族,居民,住陕西省合阳县。
被告:合阳县和家庄镇人民政府,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2170L。住所地:陕西省渭南市合阳县。
负责人:***,该镇镇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陕西中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XXX。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党培强与被告合阳县和家庄镇人民政府、陕西中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16日立案。原告党培强于2023年3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党培强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的利益。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党培强撤诉。
案件受理费8828元,减半收取计4414元,由原告党培强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