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中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合阳县和家庄镇人民政府、陕西中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合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陕0524民初191号 原告:党培强,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XXXXXXX********,汉族,居民,住陕西省合阳县。 被告:合阳县和家庄镇人民政府,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2170L。住所地:陕西省渭南市合阳县。 负责人:***,该镇镇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陕西中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XXX。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党培强与被告合阳县和家庄镇人民政府、陕西中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16日立案。原告党培强于2023年3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党培强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的利益。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党培强撤诉。 案件受理费8828元,减半收取计4414元,由原告党培强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