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中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陕西新新三园水泥制品有限公司与陕西中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阳分公司、陕西中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合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陕0524民初2150号之一 原告:陕西新新三园水泥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灞桥区新筑街道办仓门村16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694915773T。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陕西中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阳分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渭南市合阳县解放南路金具厂小区内办公大楼。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524MA6Y3TLC6L。 负责人:***。 被申请人:陕西中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锦业路l号都市之门C座16层1612室。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13311122486C。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陕西新新三园水泥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中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阳分公司、陕西中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7月11日立案后,原告陕西新新三园水泥制品有限公司于2023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陕西新新三园水泥制品有限公司申请撤诉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陕西新新三园水泥制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510元,减半收取计3255元,由原告陕西新新三园水泥制品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八月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