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隆昌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川1083执57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四川泥腿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隆昌市三道桥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0285842260373。
法定代理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74年7月25日生,汉族,四川隆昌市人,居民,住四川省隆昌市金鹅镇上丰路11号1幢2**2号。
被执行人:自***集成房屋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自贡市沿滩区******3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311MA62G8GR1H。
法定代理人:***。
本院在执行四川泥腿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与自***集成房屋安装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据本院(2021)川1028民初29号民事判决,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要求被执行人自***集成房屋安装有限公司支付货款57900元及利息、承担本案执行费800元。经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及传统调查,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不动产、有价证券、股权等财产进行了调查,发现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已冻结被执行人银行账户并将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限制高消费。现申请人向人民法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员 魏 乔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