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泥腿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隆昌市人民法院四川泥腿农业科技有限公司诉某某买卖合同纠纷案(2020)川1028民初1057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隆昌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1028民初1057号 原告:四川泥腿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四川省隆昌市三道桥工业园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0285842260373。 负责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女,1978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富顺县。 原告四川泥腿农业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11日立案受理,原告四川泥腿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四川泥腿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四川泥腿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1095元,由原告四川泥腿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承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牛 敏 书 记 员 牛 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