隆昌市人民法院四川泥腿农业科技有限公司诉某某买卖合同纠纷案(2020)川1028民初1057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隆昌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1028民初1057号
原告:四川泥腿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四川省隆昌市三道桥工业园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0285842260373。
负责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女,1978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富顺县。
原告四川泥腿农业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11日立案受理,原告四川泥腿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四川泥腿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四川泥腿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1095元,由原告四川泥腿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承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牛 敏
书 记 员 牛 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