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城建规划设计院有限公司

江西志鸿绿色生态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浙江城建规划设计院有限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浙01民特365号
申请人江西志鸿绿色生态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浙江城建规划设计院有限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1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在审理过程中,申请人江西志鸿绿色生态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回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人江西志鸿绿色生态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撤回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仲裁司法审查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人江西志鸿绿色生态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撤回申请。 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申请人江西志鸿绿色生态农业开发有限公司负担。申请人江西志鸿绿色生态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于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十日内来本院退费。 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施迎华 审 判 员 李洁瑜 审 判 员 谢银芝
法官助理 吴俊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