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城建规划设计院有限公司

浙江城建规划设计院有限公司、江西志鸿绿色生态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0)赣08执30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浙江城建规划设计院有限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由杭州仲裁委员会于2020年6月23日作出的(2019)杭仲裁字第1770号裁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0年11月11日依法立案执行,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责令报告财产令,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互联网银行、证券、车辆、工商登记等财产信息,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2020年11月25日,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住所地不动产信息进行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2020年11月26日,本院依法向申请执行人发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告知书。2020年11月26日,本院已向所有被执行人发出限制高消费令。本案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设计费739250元、仲裁费21979元,截至2020年11月30日,未执行设计费739250元,仲裁费21979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欧阳东平 审判员 郑  眉 审判员 李 小 兵
书记员 王 小 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