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城建规划设计院有限公司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浙杭辖终字第94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绍兴越星置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浙江城建园林设计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盛金海。

原审被告:***。

上诉人绍兴越星置业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浙江城建园林设计院有限公司、原审被告**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人民法院(2014)杭拱商初字第193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本案为民间借贷纠纷,本案两被告住所地均在绍兴市越城区,合同履行行为也发生在绍兴市越城区。又因原借条中关于管辖的约定无效,故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案涉借条约定发生纠纷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管辖权约定明确有效,故原审法院依法对本案享有管辖权。绍兴越星置业有限公司的上诉理由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

代理审判员 ***

代理审判员 ***

二〇一四年十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