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城建规划设计院有限公司

浙江城建园林设计院有限公司与某某、绍兴越星置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城建园林设计院有限公司与***、绍兴越星置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5-12-14
***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杭拱执民字426号
申请人浙江城建园林设计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盛金海。
委托代理人杨甜、***。
被执行人***。
被执行人绍兴越星置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本院立案执行申请人浙江城建园林设计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绍兴越星置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本院(2014)杭拱商初字第1939号民事判决书。
本院立案后,向被执行人***、绍兴越星置业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并依法对两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排查,经我院排查:
房产登记情况:
本院在诉讼过程中,由于浙江城建园林设计院有限公司申请财产保全,本院依法查封了绍兴越星置业有限公司名下的位于绍兴尚都中心2号楼701、702及5号楼1702、1603室(查封期限自2014年12月1日至2016年11月30日止)到期后若仍需继续查封,请在到期前15日向本院提交申请。但由于目前该房产系在建工程,目前尚不具备处置的条件。
二、车辆登记情况:经排查,两被执行人名下无车辆登记信息。
三、银行存款情况:2015年2月6日***名下银行存款数额为2567元,绍兴越星置业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为0元;2015年3月26日***名下银行存款数额为5063.99元,绍兴越星置业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为0元。
四:其他需要说明:由于两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的判决,本院已于2015年3月24日将两被执行人纳入了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员名单。
由于目前未发现五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2015)杭拱执民字第426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琰
审判员***
审判员洪影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厉素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