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紫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与青海紫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湟中县李家山镇人民政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湟中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青0122民初472号
原告王小盆,公民身份号码×××,男,汉族,1983年3月生,个体工商户,住西宁市。
委托代理人***,***,城西铮诚法律服务所律师。
被告青海紫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地址西宁市城西区。
法定代表人高海敏,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高海宇。
被告湟中县李家山镇人民政府,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所在地址湟中县。
法定代表人**,系该镇镇长。
原告王小盆与被告青海紫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湟中县李家山镇人民政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疑难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  梅丽
 
二○一九年三月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