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青民申1067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上诉人):青海紫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青海省西宁市。
法定代表人:高海敏,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威海威炉热能设备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山东省威海市。
法定代表人:林治清,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肖杰,青海正坤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虹毓,青海正坤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青海紫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威海威炉热能设备销售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青01民终171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
本院审查过程中,再审申请人青海紫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1月6日以息诉服判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再审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青海紫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青海紫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再审申请。
审判长 高 兴 岭
审判员 陈晓莉
审判员 吴蓓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 崔雪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