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川1402执665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女,汉族,1976年3月2日出生,住四川省仁寿县。
申请执行人:*加兴,男,汉族,1997年11月15日出生,住四川省仁寿县。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97年11月15日出生,住四川省仁寿县。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89年7月9日出生,住四川省仁寿县。
申请执行人:***,女,汉族,1925年12月27日出生,住住四川省仁寿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敬蛟(特别授权),四川典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眉山市旭鸿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眉山市东坡区。
法定代表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2017)川1402民初3147号民事调解书,于2018年3月13日立案受理***、***、***、***、***申请执行眉山市旭鸿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执行内容:1、被执行人眉山市旭鸿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支付赔偿款160000.00元;2、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3、本案执行费2300元。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在执行通知书送达之日起5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当事人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7)川1402民初3147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辛松
二〇一八年四月十六日
书记员***